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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温佐浩诉被告唐昌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佐浩,唐昌友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683号原告:温佐浩,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唐昌友,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佐浩诉被告唐昌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1日原告温佐浩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9月21日原告以被告现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佐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佐浩撤回对被告唐昌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芝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