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2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热合曼热孜与许学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合曼·热孜,许学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23民初1421号原告:热合曼·热孜,男,维吾尔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库车县牙。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尼瓦尔·卡德,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学森,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原告热合曼·热孜与被告许学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热合曼·热孜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热合曼·热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热合曼·热孜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热合曼·热孜负担。审判员马俊杰代理审判员程秀风人民陪审员哈斯叶提·吐尔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