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4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刑初44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别名赵某),无固定职业。2016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2016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曹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汽车行驶至北戴河区牛头崖镇三叉口遇到红灯时,被害人李某乙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汽车停在赵某汽车的后面,李某乙下车来到赵某汽车前称赵某挡路了并殴打赵某左眼部一拳,后赵某下车追到李某乙车前,用拳头打李某乙的眼部,造成李某乙左眼球破裂,晶状体缺失,李某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辨认笔录、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曹宇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赵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具有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从轻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面包车沿205国道自西向东行使至北戴河区牛头崖镇三叉口遇到红灯停车时,被害人李某乙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汽车停在被告人赵某的汽车后面以后,李某乙下车来到被告人赵某汽车前称赵某挡路了,并打了赵某左眼部一拳,被告人赵某遂下车追到李某乙车前,用拳头击打李某乙的左眼部一拳,造成李某乙左眼球破裂,晶状体缺失,经北戴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开车送被害人李某乙到北戴河医院治疗,在将被害人李某乙送到北戴河医院以后,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北戴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7、到案经过。8、和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曹宇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与被害人李某乙因停车琐事被被害人李某乙打了一拳后,被告人赵某又追向被害人李某乙,用拳头打致被害人李某乙左眼部,致使被害人李某乙左眼球破裂,晶状体缺失,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具有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乙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对被告人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应不致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树民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宏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