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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向英与朱记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向英,朱记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郭向英,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朱记川,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郭向英与被执行人朱记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记川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本院(2013)南溪执字第28、29号案朱记川应领款各3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