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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程俊山诉被告赵朋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山,赵朋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796号原告程俊山,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唐文龙,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赵朋超,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俊山诉被告赵朋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