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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文芝与刘步安、刘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步安,刘波,李令强,王文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步安。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波。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令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步安、刘波、李令强因与被上诉人王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步安、刘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令强经本院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文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步安、刘波、李令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虹良代理审判员  朱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