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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杭县林业局与李金荣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林业局,李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13440。法定代表人雷日斌,局长。被执行人李金荣,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庐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李金荣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目前不是植树造林季节,无法按照规定恢复植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兴发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