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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郯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自忠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郯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自忠,男,1973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执行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自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自忠所有的在其妻胡增燕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自忠所有的在其妻胡增燕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