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荣与杭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荣,杭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民初4313号原告:南荣。委托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标。原告南荣与被告杭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成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2375元(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南荣与被告杭标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0日,被告杭标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于2015年2月20日前还清。2015年1月7日,被告杭标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于2015年4月8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0元,尚欠25000元未还。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被告杭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0日,被告杭标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南荣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定于2015年2月20日前一次还清”,此20000元至今未偿还。2015年1月7日,被告杭标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南荣壹万伍仟元整(15000),定于2015年4月8日前一次还清”,后被告向原告就此15000元偿还了10000元,尚欠5000元未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3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南荣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杭标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杭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仅向原告偿还借款11500元,对剩余借款23500元拖延不还,与法不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杭标偿还借款2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约定20000元借款于2015年2月20日前还清,5000元借款于2015年4月8日前还清,且双方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约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利息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荣偿还借款23500元;二、被告杭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荣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南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保全费300元,合计540元,由原告南荣负担40元,被告杭标负担50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