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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现江与吴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桥县人民医院,张现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桥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吴桥县城。法定代表人李志忠,男,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现江,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上诉人吴桥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现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5)吴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6年7月25日以与被上诉人张现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秀良审判员  赵文甲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