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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丁晓珍与孙志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846号原告丁xx,女,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三组。被告孙xx,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三组人,现住运城市禹都学校东商住楼1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xx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樊俊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