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丁晓珍与孙志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846号原告丁xx,女,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三组。被告孙xx,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三组人,现住运城市禹都学校东商住楼1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xx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樊俊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