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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军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军,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军被执行人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洪。原告杨某军诉被告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杨某军欠款40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军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内资金,结清本案标的款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执行费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恩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科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