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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家贵与胡建华、胡燕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贵,胡建华,胡燕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480号原告陈家贵,男,1963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家立,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建华,男,1955年4月2日生。被告胡燕波,男,1980年1月29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成都路东二段180号。法定代表人陈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贵与被告胡建华、胡燕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家贵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家贵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林 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