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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仕会与重庆锐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仕会,重庆锐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045号原告:徐仕会,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锐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独龙村,组织机构代码70932415-X。法定代表人:牟文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丽丽,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仕会诉被告重庆锐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仕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仕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锐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仕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仕会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小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