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86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3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梁某偿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执行人梁某负担20800元,申请人负担2000元(申请人预交2000元),执行费2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梁某抵偿给杨某横山县鸿利房地产公司在老区办土地中160万的股份,股份转到杨小利名下,另由梁某抵偿给杨某华城嘉苑一套房产。上述土地股份及房产折价1985064.28元。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梁某人民币14935.72元,并付给申请人。二者合计200万元人民币。2、案件受理费20800元及执行费22400元由被执行人梁某负担。本案现已执结,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4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