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5512号原告:李某1,男,194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宝坻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之母),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某3,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川,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