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芬,朱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802号申请人:李兰芬,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理人:徐李雯,女,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凉亭居委会花屋组023号。原告李兰芬诉被告朱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兰芬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涛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李兰芬向本院提供了自有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兰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查封申请人李兰芬名下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朱涛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