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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德文与郑永明、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文,郑永明,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文,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10190475,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建设中路122号。被执行人郑永明,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510034275,汉族,住邵阳市邵东县两市镇星和路328号。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联通小区2栋302房。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德文与被执行人郑永明、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永明名下的资产已被优先债权人查封;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建设“国际汇景名都二期”(桂花园小区)工程项目中,因资金链发生断裂,向社会大量融资,导致资不抵债。该工程项目尚未验收,众多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目前,本院已对该公司现有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现存在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一时难以处理到位的问题。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