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9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邓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796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