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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xx与曾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张XX,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XX。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曾XX。本院在执行高XX、张XX与曾XX买卖合同纠纷(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83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曾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