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静与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生于1983年1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罗英,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2号。法定代表人吴宪强,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6]第2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静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47元。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经评议,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8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翼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