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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李忠与陈秉彬、庄燕婷、陈奕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李忠,陈秉彬,庄燕婷,陈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曾李忠,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秉彬,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庄燕婷,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奕文,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李忠与被执行人陈秉彬、庄燕婷、陈奕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秉彬、庄燕婷、陈奕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秉彬、庄燕婷、陈奕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秉彬、庄燕婷、陈奕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曾李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宣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