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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徐荣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荣美,汤世勇,杨世霞,钟利,刘云霞,刘成,谢永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560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山,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岩,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徐荣美。被告:汤世勇。被告:杨世霞。被告:钟利。被告:刘云霞。被告:刘成。被告:谢永翠。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荣美、汤世勇、徐荣山、杨世霞、钟利、刘云霞、刘成、谢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