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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诉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609号原告: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9号院69-3号3层。法定代表人:余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明,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敏,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浩,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2元,由原告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悦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