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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绍荣、赵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绍荣,赵丽华,戴智翔,陈如蓓,陈东铭,赵美玉,赵瑞建,赵建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553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商业区101号、102号、201号。法定代表人:郑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咸钦,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戴绍荣。被告:赵丽华。被告:戴智翔。被告:陈如蓓。被告:陈东铭。被告:赵美玉。被告:赵瑞建。被告:赵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绍荣、赵丽华、戴智翔、陈如蓓、陈东铭、赵美玉、赵瑞建、赵建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