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绍荣、赵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绍荣,赵丽华,戴智翔,陈如蓓,陈东铭,赵美玉,赵瑞建,赵建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553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商业区101号、102号、201号。法定代表人:郑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咸钦,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戴绍荣。被告:赵丽华。被告:戴智翔。被告:陈如蓓。被告:陈东铭。被告:赵美玉。被告:赵瑞建。被告:赵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绍荣、赵丽华、戴智翔、陈如蓓、陈东铭、赵美玉、赵瑞建、赵建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