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355号原告: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纯,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彭某。原告聂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纯、刘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彭乙某告抚养,婚生女彭小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价值月9万元的东风日产阳光牌小轿车一辆进行分割,各自基本生活用品仍归各自所有,其他家里的电子、家具等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4、被告以个人名义在第三方贷款平台所借的用来打牌赌博等个人消费的借款为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个人偿还。被告彭某未答辩。经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聂某与被告彭某于2009年12月30日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9日生育大女儿彭小某,2015年2月3日生育小女儿彭乙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彭某开始赌博甚至染上吸毒的恶习,原被告双方因此争吵不断。2016年5月4日原告聂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彭某的婚姻关系,后因彭某表示会改过自新,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撤回了该次起诉。现原告聂某以被告彭某仍旧在赌博、吸食毒品且借钱用于个人消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彭某向他人借钱的情况属于其撤诉之后发生的新情况,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的用途及具体金额,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彭某自2016年6月7日之后有吸毒、赌博的情况,本院无法确定是否有新情况的发生,而原告此次起诉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应该驳回原告聂某的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雷雨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