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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进敏与保康县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敏,保康县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进敏。被执行人保康县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保康县。法定代表人李吉军,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进敏与被执行人保康县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进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保康县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执行申请人刘进敏本金2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22万元。被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不能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