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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德福与甘肃力拓路桥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福,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李德福。被执行人: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高坝镇高坝街。负责人鲁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福与被执行人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德福房屋损失款1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80元。执行���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追偿,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