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连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金路18A-6号。法定代表人:付廷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号。法定代表人:于家强,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该款被另案财产保全,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