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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7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兰、潘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兰,潘慧,罗惠心,陈年坚,曾慧,陈千川,陈千鸣,何云,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7531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委托代理人:毛林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罗斯尹,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李兰,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潘慧,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罗惠心,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陈年坚,男,1982年7月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申请人:曾慧,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陈千川,男,1967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申请人:陈千鸣,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申请人:何云,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银海大道838号。法定代表人:余平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兰、潘慧、罗惠心、陈年坚、曾慧、陈千川、陈千鸣、何云、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查封被申请人李兰、潘慧、罗惠心、陈年坚、曾慧、陈千川、陈千鸣、何云、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77456.64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兰、潘慧、罗惠心、陈年坚、曾慧、陈千川、陈千鸣、何云、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77456.6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关 熠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