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朱红艳与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艳,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439号原告朱红艳,女,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码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9********。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海英,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西段赵村街2排赵村村委会,注册号610100100044981。法定代表人梁健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宁,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红艳诉被告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红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95810元;3.被告支付原告该房款的违约金51737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浐灞新天地”项目3幢1单元14层1405号房屋一套,原告交纳购房款9581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至今被告违约,未能交付房屋,在原告多次要求退房,被告至今未退,故诉至法院。被告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签订合同属实,首付款以收款收据为准,原告请求退还的购房款本金属实,但其给原告退了六千元。其不存在隐瞒实施情况,该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对于原告的损失其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和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浐灞·新天地”项目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被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非法占地行为,责令停建,并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31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红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51元,原告朱红艳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朱红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