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屈贵武与闫兵建、李玉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贵武,闫兵建,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屈贵武,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闫兵建,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玉兰,女,1956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贵武与被执行人闫兵建、李玉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兵建、李玉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屈贵武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屈贵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屈贵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9786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冉成文审判员 杨志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自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