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俊喜与何光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喜,何光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114号原告刘俊喜,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何光辉,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喜诉被告何光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俊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超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