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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俊喜与何光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喜,何光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114号原告刘俊喜,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何光辉,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喜诉被告何光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俊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超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