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8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颜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颜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414号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洲大道1号26栋,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37093174005。法定代表人何卫,总经理被告王颜桂,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与王颜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继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