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雷永昌与杨义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昌,杨义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560号原告雷永昌,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义泽,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永昌与被告杨义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生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永昌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雷永昌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