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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雷永昌与杨义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昌,杨义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560号原告雷永昌,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义泽,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永昌与被告杨义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生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永昌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雷永昌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