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行审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陈美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陈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783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陈美琴。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楚执罚[2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9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楚门镇龙王村的土地上平整并新建住宅,经查实已占用土地面积64.79㎡,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4.79㎡,现状为一间钢筋混凝土结构四层半,建筑面积292.67㎡。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非法占用地块系采矿地,规划分区为建设留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被执行户不符合建房条件,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4.79㎡;2.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92.67㎡。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4.79㎡,对玉土资楚执罚[2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其他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92.67㎡。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楚执罚[2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楚执罚[2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中,对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92.67㎡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