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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建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19号被执行人赵建超,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建超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建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