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米增芳与郭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增芳,郭志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875号原告米增芳,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翠芳,女,1968年8月27日生,行唐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志新,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郭保栋,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行唐县人,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增芳与被告郭志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增芳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米增芳负担。审 判 长 王趁心审 判 员 陈书芬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