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淑琴与张卫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琴,张卫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195号原告徐淑琴。被告张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琴诉被告张卫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淑琴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