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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8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淑琴与张卫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琴,张卫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195号原告徐淑琴。被告张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琴诉被告张卫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淑琴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