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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张勤之、李俊杰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玲,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1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第三师四十五团二十三连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被执行人:李俊杰,男,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五团综治办办工作人员,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1执48号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俊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俊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86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29.7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双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聂栋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