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明与姜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姜建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015号原告张明。被告姜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姜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