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明与姜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姜建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015号原告张明。被告姜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姜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