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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82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建峰,深圳市浩玺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靖建峰,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浩玺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何娜。申请执行人靖建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玺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7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2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王志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