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与王作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王作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616号原告: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华兴工业区东升路2号之5A区。法定代表人:孙维敏。委托代理人:姜顺玲,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星,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作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李大冲。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1元,由原告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诗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