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小琴与秦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2民初2087号原告:王某某,女,农民,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XX,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豪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4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育儿子秦某A,女儿秦某B。双方共同生活后,被告酒后常对原告动手殴打,且对家庭不管不顾,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乌苏市新市区明盛佳苑9号楼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位于乌苏市九间楼乡孔家庄子村承包土地60亩中,原告分40亩,被告分20亩;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秦某某辩称:考虑到婚生子女尚幼,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于1999年11月举行民间婚礼,于2006年4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4日生一女取名秦某A,于2012年2月3日生一子取名秦某B。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判决不准许离婚。现王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1、婚生女秦爱爱现年10岁,其自愿要求随被告秦某某生活;2、位于乌苏市新市区办事处黄河路明盛嘉苑9幢的房屋一套系原、被告共同共有。该房屋价值270000元,尚欠银行贷款150984.82元,房屋装修花费50000元;3、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向王某某父亲王某A借款15000元;夫妻共同债权为23000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两本、房屋产权证书两本、借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在婚姻生活中未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王某某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感情确无和好可能,本院准予离婚。婚生女秦某A现年10岁,其要求随秦某某生活,应当予以考虑。婚生子秦某B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位于乌苏市新市区办事处黄河路明盛嘉苑9幢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王某某偿还。王某某向秦某某补偿84500元。共同债权23000元归秦某某所有,债务15000元由王某某偿还,秦某某向王某某支付19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秦某B(2012年2月3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婚生女秦某A(2006年5月4日出生)由被告秦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三、位于乌苏市新市区办事处黄河路明盛嘉苑9幢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王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向被告秦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84500元;四、夫妻共同债权23000元归被告秦某某所有,共同债务15000元由王某某偿还,秦某某向王某某支付19000元。上述第三、四项折抵后,原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秦某某支付65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64元,合计13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1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交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豪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依里夏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