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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139号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139号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园规划B小区内20号地(F2)、(F3)。法定代表人:林成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姚富明。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6元,由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