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马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欠款1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黄某某在2016年农历12月20日前给付2万元,在2018年7月1日前履行3万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3万元,在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4万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4万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