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9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思源与被告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源,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店,刘思源,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320号原告:刘思源,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店,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李会茹。原告刘思源与被告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刘思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思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思源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蔡妮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