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9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王晓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王晓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483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93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俊,行长。委托代理人:沈长青,公司员工。被告:王晓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晓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应 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