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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曲比曲布,沙马曲布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比曲布,沙马曲布,说日尔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3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比曲布,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沙马曲布,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说日尔合,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比曲布、沙马曲布、说日尔合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比曲布、被告人沙马曲布、被告人说日尔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曲比曲布、沙马曲布、说日尔合饮酒后来到重庆市渝北区XX路与XX路路口处,看到被害人胡某某和李某某坐在同一辆三轮车里。因对方看了自己而心生不满,曲比曲布和说日尔合遂上去拉三轮车副驾驶车门,曲比曲布对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李某某实施抓扯;胡某某则下车走到车尾处,沙马曲布和说日尔合上前对胡某某实施殴打,后曲比曲布从车头来到车尾处对胡某某进行踢打。其间,沙马曲布听从曲比曲布等人的提议,将胡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和一个装有人民币200元现金的钱包拿走,后三人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三人将钱包内的200元现金取出放于说日尔合处。经重庆市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33元。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曲比曲布、说日尔合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到案后,曲比曲布、说日尔合按公安机关要求与被告人沙马曲布联系,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规劝沙马曲布归案,沙马曲布遂于同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均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所涉被抢的200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比曲布、沙马曲布、说日尔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监控视频资料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曲比曲布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沙马曲布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说日尔合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比曲布、沙马曲布、说日尔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且致被害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比曲布、说日尔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比曲布、说日尔合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同案犯归案,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沙马曲布经他人规劝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比曲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沙马曲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说日尔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曲比曲布、沙马曲布、说日尔合退赔被害人胡某某价值1233元的VIVO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现金200元已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旭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