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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4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武胜罚金、拖欠工人工资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4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张武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武胜罚金、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中,经查询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